营运车辆被撞,停运损失谁买单?
2023-07-28 15:54:52          来源:株洲高新区(天元区)融媒体中心 | 编辑:刘哲林 | 作者:王郁兰          浏览量:10573

当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

无法正常营运

车主能否向责任方主张赔偿?

赔偿的标准又如何界定呢?


01

基本案情


      胡某拥有一辆重型货车,专门用于砂石运输经营。2019年11月,胡某的货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客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对此次事故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承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胡某的货车送去维修30天,花费修理费22000元。期间因无法营运,与张某多次协商无果,遂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营运车辆维修费、营运损失费。


02

法院审理及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交通事故发生的过程及责任的划分,有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证,对此予以确认。根据《道路事故认定书》酌定被告张某承担本次事故70%的赔偿责任。原告胡某的合理损失分析如下:1.关于车辆损失费。原告自认已收到被告车辆投保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款2000元,超过交强险部分的损失20000元(22000元-2000元),按照被告对事故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汽车修理费14000元(20000*70%)。2.关于车辆停运损失。原告所有的货车系从事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辆,因事故受损维修必然产生相应的停运损失。根据相关事实证明2019年7月至2019年11月该货车平均每月收入为58366元,结合该货车的维修时间30天,法院依法认定货车因事故受损而产生的停运损失为58366元,按照被告对事故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停运损失40856.2(58366*70%)。综上,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胡某车辆维修费14000元、停运损失40856.2元。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受法律保护,因此当事人主张停运损失应当以依法经营为前提。根据法院事实查明胡某的货车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资质,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属于依法营运的范畴,由此取得的收入属于合法经营收入,故胡某主张的停运损失应得到法院支持。


03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责编:刘哲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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